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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知识】印花税有哪些误区?财税人员了解
发布时间:2020-12-31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需要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印花税经常出现在订立购销合同、进行注册资本、增资等情况下。公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常出现的印花税小误区,财税人员注意了!

 
误区一: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缴纳印花税
      这些年来,有越来越多的网购活动,电子商务应用也更加广泛,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合同签订,电子合同就非常常见了。根据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是需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的。
 
误区二:实收资本需要每年交印花税
    根据国税地字【198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需要再按件定额贴花了。
    新成立的企业,需按实缴资本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以后年度增加实收资本时,才需要按增资金额缴纳印花税,如果没有资金增加的就不需要在该年度对资金账簿所记载的金额进行贴花了。
补充:根据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误区三、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的情况下,暂时未按实际到位的出资也需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税发【199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在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认缴出资暂未实际到位,会计账簿上没有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待之后股东实际缴付后,再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的增加部分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误区四、所有经济合同都需要贴花
        目前执行的印花税只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列举的11大类应税合同征收,包含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举到的应税合同无需贴花。常见的不需要贴花的经济合同有:劳务用工合同、会计审计合同。
 
误区五、印花税计税依据一律按含税合同金额计征
根据【2016】43号及印花税条例。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1、如果印花税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只记载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印花税印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既记载不合适金额,也记载增值税金额,是分别记载的以不合适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印花税印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就以合同所载金额(也称“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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